归类总规则二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的归类原则。
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这些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包括拆散件及未组装件)必须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以生活中常见的“自行车”为例,由于在生活中,不考虑特殊情形下,大多数的自行车应该具有以下结构:两个轮毂+轮胎、链条、脚踏、车身的车架、其他有用的零部件(如车把手、刹车线、刹车盘、坐垫)、可有的其他附件(如车铃铛、警示灯等)。
例如,某自行车经销商,认为国外自行车坐垫和车铃铛价格较高,欲进口一批不含车铃铛以及不含车坐垫的自行车,并由国内代工厂生产自行车坐垫,进行完整组合后进行销售,该不含车坐垫以及车铃铛的自行车依然具有完整自行车的特征,则这个不完整的自行车依然应当按照自行车进行归类。但如果另一个经销商,认为国外很多配件都非常贵,且在国内有很多代工厂可以生产加工这些配件,因此该经销商欲从国外进口一些国内无法生产的自行车的部分,最终决定仅进口两个轮胎、轮毂以及车架,不含有车坐垫、链条、支撑架、变速器、车把手、脚踏、刹车及其附件(如刹车盘)、刹车线等等必要的部件。由于仅剩车架、轮毂和轮胎没有自行车的特征,无法实现自行车基本功能,因此这两个部件不应归类入自行车。

上述两个案例属于较为极端的案例,多数情况下可能存在间于上述两个案例之间的不完整品(比如自行车缺了链条、车座以及脚踏)是否还能算作有基本特征,其认定性具有较强的人为性因素在内,建议企业可以向专业第三方委托咨询,必要时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未组装的部件如果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例如某经销商进口一台自行车,进口时除了正常的自行车外,还配备有一个同尺寸的轮子(即第三个轮胎),则对于自行车是否必须有备胎的问题,应当结合行业习惯,在自行车进口行业以及自行车销售行业中,并没有进口自行车时必须多进口一个轮子或者销售自行车时必须向消费者额外销售一个轮胎的做法,且市面上的自行车多数为两轮自行车,而三轮自行车属于个例。
综上所述,进口自行车时额外随附的轮胎应当单独申报,而不应将备胎连同自行车一并归入自行车章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仅为普及归类知识所需,不作为归类的法律、合规依据。最终归类结果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