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会议上,商务部决定建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商务部每年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和更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的进出口管控
两用物项的进出口都会受到严格的管控,且两用物项中有部分化学物质具有广泛用途,甚至在化妆品中也可能用到,在化妆品行业中涉及到两用物项的成分,以三乙醇胺为主要代表,三乙醇胺在化妆品中用作乳化剂、保湿剂、增湿剂、增稠剂、PH平衡剂等功能。
根据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两用物项的认定
但是,有时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两用物项,或者有些物品与两用物项相似,在出口时难以认定,可能会遇到因出口管制而遇到海关质疑,那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海关总署近期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指出,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二)出口货物合同;(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文部分内容源自中国海关,经删减和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