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公告中涉及到了诸多食品用菌种的名称更新,小编做了一下整理,下列老菌种涉及到变化较大:
#1 动物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 #2 保加利亚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唾液乳杆菌,弯曲乳杆菌,清酒乳杆菌,嗜热链球菌 #3 乳酸乳球菌双乙酰亚种,乳酸乳球菌乳脂亚种 #4 产丙酸丙酸杆菌,凝结芽孢杆菌,小牛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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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 公告发布之前已上市销售的产品,菌种名称使用的是老的名称,是否需要下架召回? 答 在卫健委发布公告之前生产销售的食品如果使用的是老的名称,是合规的,可以正常继续流通。 + + + + + + + + + + + 问 公告发布之后,已生产还未来得及整改的食品,是否设置过渡期? 答 根据卫健委公告中提及设置过渡期为2年,因此已生产还未能按新要求整改的,可以正常流通销售,过渡期过后必须按照新要求整改。 + + + + + + + + + + + 问 进口食品用菌种的名称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要求标识? 答 进口食品的标签也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