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重点解读
1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相信很多朋友都非常关注该规定的内容,特别是一些有关企业是否需要注册、如何注册、部分条文如何监管的问题,现在小编给大家做一下重要内容整理。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如何界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是指将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经过劳动力、机器、能量等处理,把它们转变成适用于消费者消费的或食用的产品的过程。因此,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
相应企业、场所、渔船等,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贮存,均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但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企业(例如 生产麦芽糖醇的企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例如食品包装,食品接触性材料,食品容器等企业),目前暂时不按照此规定监管。
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其他类别较为容易理解,但如何界定包馅面食?夹心饼干、速冻汤圆、烘焙披萨饼等这些按饼干糕点类,还是按包馅面食注册?目前海关发布的释义中提到。18类及其他类别进口食品HS编码范围,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HS编码范围将根据税则编码更新情况同步调整。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明确表达出对食品企业实施监管和检查,是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完成对企业的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推荐注册时应向海关总署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
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如何界定内外包装?一包糖果里面每一粒粒糖纸算内包装吗,这该如何操作?海关释义中提到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
以一箱30包糖果,一包糖果含100颗为例,外包装指的是运输的外箱,即含有30包糖果的运输箱。由于内部一粒粒糖果不供拆分销售,因此内包装指的是100粒糖果组成的销售包装,而不是一粒粒糖(不论是否有糖纸)。
但若部分小商品市场可能会将糖果以粒为做小销售单元销售(例如五毛钱一粒),则这种情况下,单粒糖果上也需要有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第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那期满后怎么办?是期满做延续还是应当提前做注册延续?在第二十条中提到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 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 年。
由于注册新政刚实施不久,小编认为这一点大家只需初步知悉即可,因为不排除5年后的政策可能会和现在不同。
好了,重要的内容小编就给大家解读到这里了,大家有什么问题或者意见建议,欢迎大家和我们联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