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可以看出,标签瑕疵的认定前提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然而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能仅以消费者一面之词来进行认定,因为每一位消费者的理解方法随年龄、文化水平、地域等因素都有很大的差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上述五种情况,可以视为标签瑕疵,而不属于标签不合格。
例如食品标签上的贮存条件应写“请放置于阴凉干燥处”,结果企业不慎印刷成“请放直”、“清放置”、“荫凉干燥”、“干燥處”,正常情况下消费者看到这些错别字,并不会因此将产品错放到冷藏、冷冻,而且这些文字的错误也不会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认定是标签瑕疵。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仅为普法所需,不作为司法、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