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3号(关于进口巴西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摘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芝麻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芝麻进口。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1904/index.html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4号(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克罗地亚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4062/index.html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7号(关于防止新西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摘要: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新西兰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6887/index.html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5号(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4095/index.html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6号(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摘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共和国永续发展与环境部关于新加坡输华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新加坡养殖水产品进口。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6884/index.html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8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摘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生牛皮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牛皮进口。
详细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58247/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