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公告中有什么重点内容。 首先,公告中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共八个情形: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这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披露后会被处罚情形不明确的担忧,但是不予处罚不代表企业可以不履行义务,如果涉及到需要补交税款等情形,还是应当补税。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有关规定。这说明原来犯过的错误还在犯,即使主动披露,也不能豁免处罚。这就代表企业对于出现过的问题,一定要做好归纳总结,避免下次再犯错。而不能抱有“错归错犯,只要态度够端正,海关就不能处罚我”的思想。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主动披露报告表》的具体样式可以复制以下链接到浏览器进行下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7968/2023100910382833842.doc
【本文内容源自中国海关,经删减和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