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实施已经两个月左右时间,对盲盒的经营要求和商家行为都有了明确规定,那么食品和化妆品到底能否作为盲盒销售呢?
在指引中规定,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也就是说,能够确保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食品和化妆品,是可以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
那什么叫做“确保质量安全”和“确保消费者权益条件”呢?首先,不可以是“三无”产品。
化妆品需要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备案后才可以生产/进口,因此对于化妆品的首要条件就是具有注册/备案文号。其次,需要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产品具有合规的标签,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食品类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论是进口还是国产的食品都需要具有合规的中文标识,并且进口食品还需要在海关网上进行生产企业在华GACC注册。
食品和化妆品销售时的广告宣传还需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指引中也规定了,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例如在酒类食品盲盒销售中,消费者花了大价格买到低廉的酒品,或者一系列酒品盲盒中有名贵酒品和低廉酒品导致价格相差巨大的,也属于不合规的食品盲盒。
另外,部分食品具有存储运输条件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冷冻食品,这样的产品以盲盒形式销售容易与常温食品混淆,在储存、运输中容易发生变质。因此这样的产品也不宜作为盲盒形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