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这让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盲盒销售,终于有了明文规定。
在指引实施之前,盲盒的经营与抽奖行为容易被混为一谈。很多时候商家利用了消费者的一种追求拆盲盒的刺激、好奇的心理,将一些滞销产品、价格差异较大的产品以盲盒形式销售。结果消费者在打开后发现并不需要这样的商品,也会造成一定的浪费。
在指引中,对盲盒经营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范围而不告知商品确定型号、款式或者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实体店、自动贩卖机等形式,以消费者随机抽取的方式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
但不是万物皆可“盲”的,指引中规定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这也就意味着:拆快递盲盒不合法。
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在日常生活中,扭蛋机的销售模式就是典型的盲盒形式销售,先告知消费者这个扭蛋机里面是哪一系列的玩具,再通过随机转出系列中不同型号的,则属于盲盒形式销售。
另外,通过销售食品中附带玩具,且玩具可能存在不同的,则食品中的玩具部分属于盲盒销售。
盲盒不是逃避监管的方式,如果以盲盒方式销售的商品,是属于特别监管的产品或者需要办理特殊证件的产品,依然需要办理证件。
盲盒商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应当获得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
盲盒产品也应当符合标准法规和技术要求,不可以通过盲盒来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在指引中指出,盲盒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盲盒商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盲盒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供应渠道、原材料、设计安全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