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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与添加非食用物质,你能分得清吗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6-19 14:59:08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食品现代化发展,少不了“科技与狠活”,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合规使用,不仅为食品增添了各式各样的风味,也为食品的保存、运输等增加了便利。


但是总会有一些不法商家,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例如染色玉米馒头事件,商家向白面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色素;大头娃娃事件,生产商往婴幼儿乳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染色鸭蛋事件,生产商往鸭蛋蛋黄中注入苏丹红,让鸭蛋看上去更鲜艳更红。



目前我国批准的准用食品添加剂有百余种,而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很多时候只能简单地记住“防腐剂”、“香精”、“色素”等通俗叫法,除了专业消费者外,大多数消费者基本无法识别柠檬黄、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等到底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久而久之就“谈添色变”。


实际上,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量使用,与添加非食用物质虽然同属食品安全问题,但这两者的性质、恶劣程度等是不同的。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前提是该食品添加剂已经是国家标准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使用的,只是部分食品添加剂并非所有食品种类均可使用,且使用限量有规定。


例如柠檬黄属于准用食品添加剂,但是其准用范围不包括馒头,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再例如,柠檬黄允许在风味发酵乳中使用,其最大使用量为0.05g/kg,如果添加了0.1g/kg,则属于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添加非食用物质,也需要视情况而定。


例如进口食品中含有一些花卉类植物,在国外有食用依据,但是在中国未被批准为食用花卉。虽然没有被批准使用,但本身该植物并非有毒有害的植物,此类情况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然而添加苏丹红等化学染料的行为,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利用食品为媒介的投毒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生命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我们一起守护。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们一起遵守。让消费者的舌尖满足、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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