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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巧克力和其他食品混合怎么认定归类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3-23 14:08:50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9678.2以及国家标准GB/T19343的规定,巧克力部分不足25%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那么巧克力部分大于等于25%的情况下,是必须命名为巧克力制品吗?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中,并没有规定巧克力部分超过25%则必须命名为巧克力制品,对于该条款的解读,应当是理解为命名巧克力制品的时,巧克力部分为25%是最低门槛。当巧克力部分达到25%以上时,我们对于产品的命名还应当结合产品的一些实际特征,比如产品的储藏条件,物理性状,口感特征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如果某产品中巧克力比例占主要成分,且整个产品具有巧克力的一些特征。举个例子,巧克力占了90%,内部包裹了10%的水果、蜜饯、脆饼等,从产品性状、口感上产品都像夹心巧克力,那么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巧克力制品更合适。


如果某产品中虽然巧克力含量达到了25%以上,但是整个产品更具有其他食品的特征,举个例子巧克力占了30%,但这个巧克力是酱状的,巧克力被夹在两片饼干中,整个产品的口感是酥松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口感和形状都更类似于夹心饼干,那么认定为巧克力口味的威化饼干更合适,被认为是威化巧克力制品则有所不妥。


如果某类食品中巧克力的含量和其他食品的含量比例较为接近,从产品的口感、形状角度确实不能区分的,此类产品被定义为巧克力制品,或按照特征归类为其他食品均可。




当25%以上的巧克力和冰淇淋复合的时候,到底应该认为是冰淇淋还是巧克力制品呢?通常情况下巧克力制品是只需要常温或者低温保存即可,而冰淇淋较为特殊,需要-18°C以下冷冻,由于国家标准规定巧克力必须是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如果将一款需要-18°C保存的食品归类为巧克力,与常规的巧克力不同,在销售过程中一般的商家对于这种产品较难管理,消费者也很难理解为什么商家要将巧克力放在冰柜里销售,所以这种情况下还是建议将此类产品归类为冰淇淋。


由于国家标准有规定,巧克力必须是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所以在常温下是液体的产品,则不能命名为巧克力,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产品的主要成分,产品的食用方法等特性来命名,例如以食糖为主要原料,添加少量巧克力制成的巧克力液,可以认为是调味糖浆。以巧克力液为主要成分,添加糖、水等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浓液,可以认为是巧克力味饮料浓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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