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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国际贸易的仓储环节,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2-23 11:19:30

国际贸易是一种流程较多、较复杂的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从国外生产、办证、出口,然后到国际上的运输,再到中国境内的进口、清关、仓储、运输、配送等,涉及非常多的环节,仓储作为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流程,很多进口、经营企业通常没有自己的仓库,会和其他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租赁其中的一些库位,那么签订仓储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重点内容呢?


1

适用法律: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仓储、保管事宜,均应符合中国的法律。仓储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



2

仓单上一般会含有什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当然除了上述法定内容外,如果仓单信息比上述内容更多、更详细、更完善,那当然是更好的。但是额外的内容必须是合法合规才行。



3

如果保存的是有效期较短的食品、易腐品等物品,发生变质或损坏怎么办?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

货物在仓库中如果灭失、损坏,怎么办?


货物在仓库中灭失、损坏,先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方,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所存货物被投有仓储保险的,且符合赔偿要求的,可以申请理赔。具体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残值估算、追偿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执行。



5

格式合同都是长篇大论,有些条款没看清楚就不慎签署了,怎么办?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格式合同中涉及条款有明显违法情况,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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