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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一文看懂食品标签上的配料怎么标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1-04 16:32:07

1

配料表的引导词

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2、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3、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

配料的名称

1、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应符合食品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4、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识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3

配料的顺序

1、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2、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

复合配料的标示方式

1、豁免展开标识的情况: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入量<25%。


2、必须展开标识的情况:加入量>25%或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3、复合配料其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选择合并标示和不合并标示。


4、复合配料中有食品添加剂。


a. 豁免标示:加入量<25%,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如:牛肉罐头中有酱油,酱油中的苯甲酸钠不起防腐作用,可以不标。


b. 必须标示: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必须标。如:酱油(含焦糖色)。


c. 特殊形式:使用菌种情况(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要标注菌种名称。


5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1、三种标示方法


标法一: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标注“焦糖色”即可。


标法二:功能类别名称+国际编码(INS号)。


标法三: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添加剂有多种功能的情况,以终产品实际功能标识。


如“丙二醇”可标识为:

1)丙二醇

2)增稠剂(1520)

3)增稠剂(丙二醇)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3、酶制剂的标示:失去酶活性的不需要标识,反之需要标识。


6

配料的定量标识

1、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配料中过敏物质的提示说明不属于定量标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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