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玩具,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中,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玩具产品,这些产品并非化妆品。
山西省药监局提醒广大家长: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应当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其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也就是说,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来物质的刺激更敏感,更容易受到损害。
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可能会刺激儿童的皮肤。
因玩具的质量要求和化妆品不同,例如铅等重金属等项目,因此一些彩色笔、蜡笔等玩具,是供儿童绘画美术用途的,而绝不是作为炫彩眉笔涂抹在人体表面的。
另外,儿童化妆品标签需要有显著的“小金盾”标志,如上图。若包装上不含有该标志的产品,则不属于儿童化妆品,或其根本不属于化妆品。儿童使用一些可能引起误解的玩具类别时,家长一定要注意监护,防止儿童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