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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进口食品化妆品【3月新政分享】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31 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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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海关】上海海关关于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口岸通关作业有关事项的通告
2.【重要】【上港陆服】上港陆服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集卡道路运输的相关通知

3.【海关】中国-泰国海关签署AEO互认行动计划
4.【海关】出口利好!美国恢复352项中国产品继续享受豁免加征301关税
5.【海关】单一窗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更新,新增保区折料内销
6.【海关】2022年规范申报最新攻略
7.【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海关】2022年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信息
9.【海关】2022年4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
10.【海关】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
11.【海关】2022版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公布
12.【海关】上海海关:开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试点
13.【海关】海关总署等5部门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14.【重要】【海关】注意!化妆品企业未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或将被取消备案
15.【海关】重磅利好!4月1日起,减并港口收费等措施执行(附计费办法)
16.【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结果查询指南  
17.【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8.【海关】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19.【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20.【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01

【重要】【海关】上海海关关于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口岸通关作业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3-28发布


根据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3月28日起我市分批实施核酸筛查。现就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上海海关各现场业务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上海海关进出口通关等主要业务正常运行。各口岸海关正常受理报关。


二、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的工作日,浦东机场、外港、洋山海关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集中查检场所的查检作业正常运行。


三、4月1日至4月5日,因浦西片区所有邮政网点暂停营业,邮局海关邮件通关窗口申报业务暂停。


 四、4月1日至4月5日,因柳林大厦和三门路监管中心关闭,黄浦海关暂停免税品、公自用业务。


五、新一轮核酸筛查期间,如需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业务,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申请办理,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备案所在地隶属海关咨询。


六、如遇下列问题,可向上海海关联系咨询。

通关运行:励娜13818535607;

税收征管:迮越 1356436647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陈燕红15801997526;

查验等口岸监管作业:张骏 13601702109;

报关单位备案:杨倩 13916187968;

属地查检:金岚 13817922266。 


https://mp.weixin.qq.com/s/-4nmmjAeQt7bbcQ2WCI2OQ



02

【重要】【上港陆服】上港陆服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集卡道路运输的相关通知

2022-3-25发布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切块式、网格化核酸筛查”工作。接相关部门通知,此次疫情管控期间,在上海市道路运输的集卡车辆驾驶员需持下述两种证明方可上路:


1、本次运输任务的“电子设备交接单”EIR截屏A4纸打印件(样张见链接中附件);


2、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


https://mp.weixin.qq.com/s/-4nmmjAeQt7bbcQ2WCI2OQ



03

【海关】中国-泰国海关签署AEO互认行动计划

2022-3-25发布


2022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国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行动计划》在线签署,这是《区域全球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以来,中国海关与RCEP成员国海关签署的首个AEO互认安排行动计划。中泰海关将加快开展AE0互认安排各项议题磋商工作,力争尽早实现中泰AEO互认。


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slHn6X_l9WnbD4axMvXOng




04

【海关】出口利好!美国恢复352项中国产品继续享受豁免加征301关税

2022-3-24发布


当地时间3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声明,宣布重新豁免对352项从中国进口商品的关税,该新规定将适用于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详情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K0_AZi496jHCkAhUZ21UhA



05

【海关】单一窗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更新,新增保区折料内销

2022-3-23发布


2022年3月23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进行了版本更新,详情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JvpIphTA0chskSTWrfRvbQ



06

【海关】2022年规范申报最新攻略

2022-3-23发布


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广大企业出现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今年恰逢《协调制度》转版,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较以往有较大的调整。


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调整,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dfY0t3SuYwhtVl3LBoyaLg



07

【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3-18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pqdgacc@126.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https://mp.weixin.qq.com/s/k6qa6AqC2qGFjCnWZ-o58A



08

【海关】2022年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信息

2022-3-17发布


2022年3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据统计,2022年2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127批次。附件所列未准入境食品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https://mp.weixin.qq.com/s/PjKgWJD3sJ3FvuQ1RYnMXg    



09

【海关】2022年4月海关适用汇率公布,海关适用汇率在线查询

2022-3-16发布


2022年4月的海关适用汇率已确定,进出口企业可点击以下链接进行在线查询。


https://mp.weixin.qq.com/s/5Z-yfngMrd3WuOiiCLb9Vg



10

【海关】关于撤销2家印度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资格的公告

2022-3-15发布


因检查发现印度注册编号分别为481和200(在华注册编号分别为CIND18PP1802010539和CIND18PP1802010523)的输华水产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撤销上述2家企业在华注册资格。   



11

【海关】2022版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公布

2022-3-15发布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对应名录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同时废止。

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JmKfhD8GDoTY25FdZgOMMg



12

【海关】上海海关:开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试点

2022-3-14发布


上海海关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特殊物品的进出境监管,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决定实施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vp-xL4s6rAs_077tg_Wgwg



13

【海关】海关总署等5部门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2022-3-11发布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mp.weixin.qq.com/s/ERxotoYgo1brkrhn8gubpA



14

【重要】【海关】注意!化妆品企业未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或将被取消备案

2022-3-9发布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提交年度报告必须在新系统中开通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权限,并完成产品确认,年报主要内容包含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等。

年度报告的时限仅有短短的三个月,拟年报的产品需在时限内完成一系列自问自查,确认符合年报要求后及时提交,才不会影响后续备案产品的正常生产和销售。企业如果未能如期按照规定提交年报的,药监部门会给企业一次改正的机会,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意见后应及时改正并提交年报,否则产品将会被取消备案。
https://mp.weixin.qq.com/s/zmR1JwKvKGdlVW9EdCVaVA



15

【海关】重磅利好!4月1日起,减并港口收费等措施执行(附计费办法)   

2022-3-8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CTeBFiuh7EhQwfh3ov4c5Q



16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结果查询指南  

2022-3-7发布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全程实现无纸化办理,改变了企业必须前往业务窗口办理的传统模式。企业通过无纸化办理的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备案证明,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载打印电子版的备案证明。   

https://mp.weixin.qq.com/s/U7T0ZoIjhwaRtm7SRG9KYg



17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2-3-6发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现将进口蒙古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jeIS_oARDPK_jY61L74Ppw



18

【海关】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2022-3-3发布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9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2022-3-1发布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见附件1,授权审批的植物产品目录见附件2。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209453/index.html    



20

【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2022-3-1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https://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203/t20220301_340073.html


    电话:400-716-0117

    邮箱:safe@safelogistic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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