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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正课堂 | 进口食品化妆品【12月新政分享】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31 1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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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单一窗口税费电子支付系统12月31日暂停使用,期间海关税费缴纳受影响

2.[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可以查询啦(附注册流程)

3.[海关]上海海关2022年元旦期间放假和加班工作安排

4.[海关]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5.[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6.[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7.[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8.[海关]通知: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增加随附单据无纸化功能

9.[药监局]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10.[海关]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解读

11.[海关]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12.[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3.[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14.[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15.[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事项(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

16.[海关]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17.[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18.[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19.[海关]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20.[海关]中柬自贸协定2022年1月初生效,互免关税比例超90%

21.[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2.[药监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23.[药监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之儿童化妆品标志


#1

12月30日发布

[海关]单一窗口税费电子支付系统12月31日暂停使用,期间海关税费缴纳受影响


根据国库局关于TIPS年终工作安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2021年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年终工作的通知》(银国库[2021]16号)要求,“单一窗口”将于2021年12月31日11点30至2021年12月31日16点40,暂停“单一窗口”标准版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期间不能进行海关税费缴纳,请大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https://mp.weixin.qq.com/s/DRjQpebXXLUwbRvr5UTefw


#2

12月29日发布

[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可以查询啦(附注册流程)


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境外企业端)操作手册下载:

https://wwi.lanzouo.com/i95Ozy2mw2h


具体操作流程:

https://mp.weixin.qq.com/s/RzfZCqgJiyO2aiUPytNflA


#3

12月29日发布

[海关]上海海关2022年元旦期间放假和加班工作安排


为确保节日期间进出口货物正常办理海关手续,根据“5+2天”工作制相关规定及上海口岸业务特点,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货运类业务

1.2022年1月1日-1月3日,浦东机场海关派员受理浦东机场空运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浦江海关驻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派员受理上海口岸海运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


2022年1月1日-1月3日,外港海关、洋山海关、吴淞海关、保税区海关派员受理进口货物报关业务。


2. 2022年1月1日-1月3日,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吴淞海关、浦江海关、外港海关和洋山海关派员受理进出口货物检查及放行等业务。


3. 各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按7×24小时工作制办理相关业务。


4. 其他单位按预约报关制要求受理相关业务。


行邮类业务

1. 2022年1月1日-1月3日,浦东机场海关派员进行进出境旅检业务,虹桥机场海关、浦江海关、宝山海关、车站海关等受疫情影响,旅检业务暂停。


2. 2022年1月1日-1月3日,浦东机场海关派员受理进出境快件业务。


https://mp.weixin.qq.com/s/21NDk7t3znGdxJ3l9lUUJg


#4

12月27日发布

[海关]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oKGkv97nHob4UTJQfa2bCg


#5

12月27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现将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https://mp.weixin.qq.com/s/5GIKs72TZCNh0CETMyaclQ


#6

12月24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tM_rd7i4X9GlDq_dSEb_bQ


#7

12月24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


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2)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三、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无法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过境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https://mp.weixin.qq.com/s/b5q-ZB95sBQGjenVTU0iGA


#8

12月22日发布

[海关]通知: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增加随附单据无纸化功能


根据总署科技司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为推进快件随附单据无纸化工作,数据中心对海关快件通关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增加A、B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使用录入方式申报的企业,可直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系统,待功能试点推广后,根据要求进行随附单据申报。


使用“单一窗口”导入客户端进行批量导入申报的企业,可使用“新快件附件上传”目录进行随附单据报文传输,其他报文传输目录不变(“新快件申报”);


使用16号公告导入客户端的企业,随附单据报文的应用接收ID为“DXPDSWUSF0000001”,其他报文的应用接收ID不变;


Server版导入客户端从2021年7月31日起已停止运维,不支持随附单据报文传输相关功能,请企业根据“关于快件Server版导入客户端停止运维服务的通知”要求,对导入客户端进行切换。导入报文具体格式请参见《海关快件通关系统导入数据格式说明》(详见附件)。


请快件企业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续我中心将根据总署业务部门安排进行试点推广。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快件通关系统导入数据格式说明》

http://www.singlewindow.cn/dbfile.svl?n=/u/cms/www/202112/22113946dqse.zip(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阅)


https://mp.weixin.qq.com/s/WbnafUYaC2WV13XoOJne0w


#9

12月21日发布

[药监局]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LAFbK10pZ9ZygcmeBSMmaQ


#10

12月20日发布

[海关]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解读


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下称“新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规扩展了注册范围,调整了注册模式,创新注册评审方式,明确了注册编号管理,并将注册有效期由4年调整为5年,明确了变更、延续、注销、撤销注册及企业整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下面我们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https://mp.weixin.qq.com/s/QUSAr-zGSB4Kk5mKCMyjNw


#11

12月20日发布

[海关]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https://mp.weixin.qq.com/s/BtJE0-RuZVWdifErNAqBgw


#12

12月20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松材线虫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引起的森林病害极具危险性,对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


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现发布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


https://mp.weixin.qq.com/s/Rq0GKcJttQRb6i2eZq37VQ


#13

12月18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4

12月18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国西部5省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https://mp.weixin.qq.com/s/bOeG7zFEhq2SoicnWoAGEw


#15

12月17日发布

[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事项(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4QpQq3A3HcgGBTKSXzdNdg


#16

12月17日发布

[海关]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3”。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66286/index.html


#17

12月15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


#18

12月15日发布

[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


海关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申请人、经核准出口商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符合《办法》所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见附件2);不符合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见附件3)。


更多内容及附件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61727/index.html


#19

12月14日发布

[海关]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https://mp.weixin.qq.com/s/4evdbj_RQCGGF5GlfxbIwg


#20

12月10日发布

[海关]中柬自贸协定2022年1月初生效,互免关税比例超90%


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2022年1月初生效 

据商务部新闻办公室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cgsiRftV_nDKm4WgYBfi3A


#21

12月3日发布

[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库局关于TIPS年终工作安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2021年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年终工作的通知》(银国库[2021]16号)要求,“单一窗口”将于2021年12月31日11点30至2021年12月31日16点40,暂停“单一窗口”标准版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期间不能进行海关税费缴纳,请大家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https://mp.weixin.qq.com/s/DRjQpebXXLUwbRvr5UTefw


#22

12月3日发布

[药监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二、请示中涉及的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23

12月1日发布

[药监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之儿童化妆品标志


近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整体采用金色、盾牌造型,金色体现了儿童健康活泼、乐观阳光、积极向上的状态;盾牌代表了对儿童的守护与关爱,对违法违规产品的抵制;盾牌中心是儿童张开双手的形象设计,强调守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2022年5月1日之后,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电话:400-716-0117

    邮箱:safe@safelogistics.com.cn

    总部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德林路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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